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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监理资质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领域

古建监理资质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领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古建筑监理资质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行为,保障古建筑修缮工程质量与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古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修缮、迁移、复建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单位资质申报与管理。

第三条 古建监理资质申报管理遵循“分级审批、动态监管、专业适配”原则,确保监理单位具备与文物保护工程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适用范围

第四条 古建监理资质按业务范围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所有级别的古建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业务(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乙级:可承担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修缮工程的监理业务,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监理;

(三)丙级:可承担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较小规模古建筑修缮工程及一般古建筑维护工程的监理。

第五条 资质证书注明业务范围,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越级或超越范围执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古建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二)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制度和安全监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符合相应等级要求:甲级不少于3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丙级不少于50万元;

(四)近三年无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无文物违法行为记录。

第七条 技术人员配备要求:

(一)甲级: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古建筑或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经历,主持完成过不少于3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监理项目;专职监理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人,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资格或古建筑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二)乙级: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历,主持完成过不少于2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监理项目;专职监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8人,古建筑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三)丙级: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历;专职监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古建筑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配备古建筑检测、测绘、影像记录等专业设备,具备现场旁站监理和文物影响评估的基本能力。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资质申报实行分级受理:

(一)甲级资质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审;

(二)乙级、丙级资质向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丙级资质可委托设区的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第十条 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章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技术负责人及监理人员名单、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社保证明;

(四)业绩证明材料(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文件、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文件);

(五)技术装备清单及办公场所证明;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审查合格的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资质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古建监理资质实行动态核查制度。审批机关每两年组织一次资质核查,重点核查技术人员实际在岗情况、监理业绩真实性和质量安全记录。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

(二)越级或超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

(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监理项目发生文物损坏事故且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现场旁站监理或监理资料造假的。

第十五条 建立古建监理单位信用档案,将资质情况、业绩、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与文物保护工程市场准入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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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01:11:54